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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17條

凡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機關單位或計畫,其有利用本會財產之必要者,得借 予之。惟有營業收入之機關單位,以價讓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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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