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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19條

本會借出財產之原屬破舊,久經借用單位修復使用,其目前殘值係由借用 單位修復維護之結果者,得斟酌情形贈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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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