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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20條

本會庫存財產之業已陳舊不復需用者,得標售之。其已毀損者,依法報廢 ,報廢財產得標售、贈送、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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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