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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8條

總務處財產管理單位,根據前條之原始憑證,負責登記左列各種記錄: 一、財產備忘登記簿,依每一財產之連號 (Serial No.) 順序登記之。 二、倉存財產明細記錄卡,依每類財產之組號 (Code) 登記之。 三、IBM卡,依財產連號、組號、位置及其他有關之價值因素及數量因 素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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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