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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7條

財產登記應根據左列原始憑證表冊為之: 一、購置者其請購單、招標或比價或議價之單證、發票、驗收單、使用單 位簽收單、財產增減單等有關憑證。 二、撥入撥出者其移轉清冊、財產目錄、借出單、收回單、財產移轉通知 單、財產增減單等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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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