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 第2條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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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