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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規範了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的組織、任務、職權及運作程序,目的在於迅速有效處理公害糾紛,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安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3-18・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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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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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本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部部長、文化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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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環境部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環境部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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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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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有關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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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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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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