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 第4條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環境部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環境部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