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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聘任人員辦法 第2條

政務顧問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任特任官於國家行政設施創建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治績優良者。 三、聲望卓著才識閎通堪資匡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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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