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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聘任人員辦法 第3條

行政院院長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政務顧問列席行院會議或召集政務顧問 會議。 政務顧問對於政治上重要設施,得提出意見,建議於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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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