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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7條

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採公開甄選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甄選。 前項各機關或受委託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所需資格條件及月支報酬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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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