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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第2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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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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