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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9條

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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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第3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第4條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第5條聘僱人員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慰勞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第6條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銷)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第7條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並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相當二級或…第8條各機關應將依本辦法所定聘僱人員給假內容,於聘僱契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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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