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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之。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主持會議。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災民或原 住民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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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