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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基礎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區鐵路、公路、橋樑、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及公用設備搶修 與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電力、水利、自來水與油氣系統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損毀處理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基礎建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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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