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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事細則規範委員會的組織、任務、會議及工作事項,以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之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8-29・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 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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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召集人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 理會務;委員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 相關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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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執行長權責如下: 一、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統籌督導本會各項業務。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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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 二、基礎建設處。 三、家園重建處。 四、產業重建處。 五、行政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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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協助各部門及地區重建計畫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地方重建委員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國內、外民間資源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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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基礎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區鐵路、公路、橋樑、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及公用設備搶修 與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電力、水利、自來水與油氣系統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損毀處理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基礎建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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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家園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老人與兒童安置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住宅重建與遷村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各級學校復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災民就業服務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災區環境衛生、醫療與心理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七、災區專案紓困與融資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家園重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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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產業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區產業重建整體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農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觀光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工商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災區文化創意產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產業重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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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會計及檔案管理。 二、法規彙整、新聞發布與聯繫、災民陳情及問題解答。 三、重要案件列管。 四、資訊系統維護管理。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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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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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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