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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教育科學文化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各級學校教育、終身教育、體育與運動及國際教育交流合作。 二、國家科技發展、學術研究及核能安全管制。 三、文化資產保存與藝術、影視及文創產業發展。 四、通訊傳播之監理及發展。 五、客家語言文化、產業輔導及傳播媒體發展。 六、歷代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研究及闡揚。 七、其他有關教育、科學及文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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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