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處務規程 › 第16條

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性別平等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 二、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性別平等權益促進。 (二)性別平等權利保障。 (三)性別平等推廣發展。 (四)性別主流化。 (五)其他有關性別平等及性別主流化事項。 三、推動與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 四、本院性別平等會業務運作、追蹤決議、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及性別聯絡人綜合規劃、協調。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行政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