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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災害防救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 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決議事項之督導。 三、災害防救基本方針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研擬。 四、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初審。 五、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六、災害預警、監測及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七、災害整備、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與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九、災害防救韌性之規劃、整合、協調及協助督導。 十、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業務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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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