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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法規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及管制。 二、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三、法制作業之協調及策進。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訴願業務之督導。 六、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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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