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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之管理。 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管理。 三、出納、財產、辦公廳舍、工友及圖書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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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