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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 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 三、院長、副院長訪視行程、訪賓晉訪與晉見之規劃、聯繫及接待。 四、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之處理。 五、院區開放參觀之規劃安排。 六、其他有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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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