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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7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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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