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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研究員、分析師、秘書、專員、副研究 員、設計師、科員、助理研究員、辦事員及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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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