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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處的組織架構、職責權限及運作方式,旨在確保籌備處有效推動中央健康保險局的設立及業務準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5-26・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籌設中央健康保險局事宜,特設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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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設各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承保業務組: (一) 被保險人之加保、退保及資格查核等作業之規劃設計。 (二) 投保薪資查核、保險費收繳及欠費處理等作業之規劃設計。 (三) 被保險人資料之建檔、管理等作業之設計及執行。 (四) 保險證、就醫憑證等之設計及核發作業之規劃。 (五) 相關作業規定及表報格式等之設計。 (六) 現有健康保險承保機構承保業務檔案及資料之交接事項。 二、醫務管理組: (一) 門診與住院醫療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診療費用核計、支付、申 復及爭議審議等作業之規劃設計。 (二) 醫療費用及醫療品質審核制度之規劃設計。 (三) 醫事服務機構特約標準及辦法之擬訂。 (四) 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解約、輔導、考核及基本資料異動管理等業 務流程之設計。 (五) 相關作業規定及表報格式等之設計。 (六) 現有健康保險承保機構醫療作業檔案及資料之交接事項。 三、綜合業務組: (一) 財務作業及管理制度之建立。 (二) 籌設計畫進度之管制。 (三) 分局之籌設事項。 (四) 人事管理制度之建立。 (五) 人員之遴用及訓練。 (六) 現有健康保險承保機構業務相關人員之轉任事項。 (七) 其他業務檔案及資料等之交接。 (八) 其他綜合性業務。 四、資訊組: (一) 資訊系統硬體需求之規劃及採購。 (二) 作業系統之分析及應用程式之設計。 (三) 作業管理及安全維護之規劃。 (四) 網路系統與資料庫等之規劃及管理。 (五) 連線及媒體申報作業之規劃。 (六) 現有健康保險承保機構資訊系統及資料之轉移等事項。 五、秘書室: (一) 辦公場所與設施之規劃及整修。 (二) 辦公用事務性設備之採購。 (三) 文書作業。 (四) 庶務工作。 (五) 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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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置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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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研究員、分析師、秘書、專員、副研究 員、設計師、科員、助理研究員、辦事員及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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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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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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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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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得視未來中央健康保險局所需人員,聘請相關機構人員為本處兼任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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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備 註:編制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三○) 第 20479~2048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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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於中央健康保險局成立時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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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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