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7條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