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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辦事細則
› 第33條
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辦事細則 第33條
病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分析資料之提供。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相關事項。 三、掛號收費及醫葯批價收費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病歷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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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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