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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辦事細則 第2條

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 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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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