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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辦事細則 第28條

各級人員處理業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 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二、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 位有關係者,會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六、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七、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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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