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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7條

本署對於依第三條之申請,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認為 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通 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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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