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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3條

設立衛生財團法人,應檢具捐助章程及目的事業計劃說明書等文件,向本 署申請許可,並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前項申請許可,由遺囑執行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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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