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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一 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十五人至十七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 長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 士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 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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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