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與衛生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規範管制藥品管理局的組織、職責與任務,目的在於有效管理與監督管制藥品,以維護公共衛生與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6-08・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管制藥品管理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管制藥品輸入、輸出、製造、供應、販賣、購買、使用、調劑、 核配之管理及稽核事項。 三、關於管制藥品使用及登記證照之核發及其他登記事項。 四、關於管制藥品品項分級之擬議及相關研究評估事項。 五、關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管制藥品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管制藥品濫用之調查、通報、預警、教育、宣導及諮詢事項。 七、關於管制藥品濫用篩檢認證體系之規劃事項。 八、關於管制藥品濫用之防制及成效評估事項。 九、關於司法機關解繳具有醫藥及科學研究用途毒品之驗收、處理及核發 事項。 十、其他有關管制藥品之管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局設證照管理組、稽核管制組、預警宣導組及篩檢認證組,分別掌理前 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研考、財產與物品 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一 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十五人至十七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 長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 士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 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局設製藥工廠,以特種基金運作,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 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藥工廠廠長、副廠長由本局簡任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 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第五條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調用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醫療與衛生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