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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第9條

原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 (以下簡稱該處) 僱用之工員,原勤工轉 僱為初等作業員,原藥工、技工、駕駛及守衛工轉僱為二等作業員,原有 年資均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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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