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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臺灣地區醫療網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臺灣地區醫療網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臺灣地區醫療網推動委員會之組織、任務、運作及相關事項,以推動醫療網建設計劃,改善醫療服務品質,提升醫療體系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11-27・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推動籌建台灣地區醫療網工作,依本署 組織法
第十八條
規定,設台灣地區醫療網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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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建立台灣地區醫療網政策之研擬與規劃。 二、關於台灣地區各醫療區域醫事人力及設施發展目標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網計畫工作優先順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醫療網計畫相關法令規章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各系統醫療院所間交流合作之研議事項。 六、關於協調其他機構配合推動醫療網計畫之研議事項。 七、關於醫療網計畫執行成果評估之研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建立台灣地區醫療網之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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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委員十六至二十人,由本署就有 關機關、醫事團體及學者專家中聘兼之,聘期兩年,並得續聘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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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三至五人,受 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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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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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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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照規 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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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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