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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辦事細則 第5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 七、精神科。 八、神經科。 九、皮膚科。 十、泌尿科。 十一、牙科。 十二、骨科。 十三、放射線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家庭醫學科。 十六、麻醉疼痛科。 十七、急診科。 十八、檢驗科。 十九、高年科。 二十、病理科。 二十一、中醫科。 二十二、腸胃內科。 二十三、心臟內科。 二十四、胸腔內科。 二十五、腎臟內科。 二十六、神經外科。 二十七、感染科。 二十八、新陳代謝科。 二十九、護理科。 三十、藥劑科。 三十一、營養科。 三十二、社會服務室。 三十三、病歷室。 三十四、總務室。 三十五、人事室。 三十六、會計室。 三十七、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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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