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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辦事細則 第17條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疾病醫學及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二、家庭醫學科醫務及行政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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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