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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辦事細則 第23條

社會服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會工作之教學、訓練、進修及研究事項。 二、醫療社會工作、貧病救助及病患心理輔導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社會服務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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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