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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為配合及襄助藥政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五至七個工作小組 ,每小組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員中 遴選,報由署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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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