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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4條

第一組 (藥物化學組) 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藥品一科) (一) 關於輸入一般藥品查驗登記案件之檢驗事項。 (二) 關於輸入原料藥查驗登記案件之檢驗及分裝事項。 (三) 關於國產一般藥品及原料藥之委託、抽驗案件之檢驗事項。 (四) 關於國產一般藥品及原料藥輸出案件之檢驗及分裝事項。 (五) 關於國產藥品品質調查案件及其檢驗事項。 (六) 關於一般藥品檢驗方法之研究、擬訂事項。 (七) 關於一般藥品研究發展、品質改善有關技術之研討及生體可用率之 評估試驗事項。 (八) 關於一般藥品檢驗需用對照標準品之檢定及研製事項。 (九) 關於司法、檢警機關委託之國產藥品檢驗事項。 (十) 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藥品二科) (一) 關於國產一般藥品查驗登記案件之檢驗事項。 (二) 關於國產原料藥查驗登記案件之檢驗事項。 (三) 關於輸入一般藥品及原料藥之委託、抽驗案件之檢驗事項。 (四) 關於食品中摻加西藥之委託、抽驗及會辦案件之檢驗事項。 (五) 關於輸入藥品品質調查案件及其檢驗事項。 (六) 關於一般藥品檢驗方法之研究、擬訂事項。 (七) 關於一般藥品研究發展、品質改善有關技術之研討及生體可用率之 評估試驗事項。 (八) 關於一般藥品檢驗需用對照標準品之檢定及研製事項。 (九) 關於司法檢警機關委託之輸入藥品檢驗事項。 (十) 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化粧品及醫療器材料) (一) 關於化粧品、化粧品用色素查驗登記、輸入、輸出、委託、抽驗案 件之檢驗事項。 (二) 關於化粧品及化粧品用色素衛生檢驗方法之研究擬訂事項。 (三) 關於化粧品、化粧品用色素原料基準之訂定與研究發展、品質改善 有關技術之研討及衛生安全性之評估試驗事項。 (四) 關於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輸入、輸出、委託、抽驗案件之檢驗事項 。 (五) 關於醫療器材檢驗規格與方法之研究及其材料、原料之檢驗規格與 方法之研究擬訂事項。 (六) 關於醫療器材研究發展、品質改善有關技術之研究及衛生安全性之 評估試驗事項。 (七) 關於司法、檢警機關所委託之煙毒品及麻醉藥品之檢驗事項。 (八) 關於濫用藥物檢驗方法之研究擬訂事項。 (九) 關於全國地方衛生單位濫用藥物檢驗技術之輔導事項。 (十) 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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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