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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構;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 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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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