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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各小組視需要召開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 本會或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或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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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