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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規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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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院掌理下列事項: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二、醫務人員實習訓練與教學研究業務。第3條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第5條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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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