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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組織規程 第2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 二、醫務人員實習訓練與教學研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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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