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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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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細菌之研究及檢驗。 二、生化、毒理學及病理之研究及檢驗。 三、病毒之研究及檢驗。 四、免疫學及生物遺傳工程之研究及檢驗。 五、生物製劑之研究、開發、製造及檢定,並協助獎勵民間製造。 七、病媒昆蟲、病媒宿主等之調查、研究及防治實驗。 七、瘧疾之監視及人體寄生蟲病之調查、研究、防治實驗及其檢驗。 八、流行病學之調查及研究。 九、流行病學專業人員之培訓。 十、其他有關預防醫學之研究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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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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