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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規範預防醫學研究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在於建立完善的預防醫學研究組織,以提升我國預防醫學研究水準和衛生政策的科學基礎。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2-20・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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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細菌之研究及檢驗。 二、生化、毒理學及病理之研究及檢驗。 三、病毒之研究及檢驗。 四、免疫學及生物遺傳工程之研究及檢驗。 五、生物製劑之研究、開發、製造及檢定,並協助獎勵民間製造。 七、病媒昆蟲、病媒宿主等之調查、研究及防治實驗。 七、瘧疾之監視及人體寄生蟲病之調查、研究、防治實驗及其檢驗。 八、流行病學之調查及研究。 九、流行病學專業人員之培訓。 十、其他有關預防醫學之研究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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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設九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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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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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至等第十二職等,襄理 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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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組長九人,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 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 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至第九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三十九人至四十七人,科員十五人至 十九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研究員十一人至十 五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研究助理三 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人或三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並得僱用雇員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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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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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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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五條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其職務 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但 必要時,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得依技術人員任用 條例任用或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公立大專院校教師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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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在國內適當地區設檢驗站,置主任一人,由副研究員 或助理研究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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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設生物製劑製造工廠,置廠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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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設流行病學專業人員訓練班,置主任一人,由研究員 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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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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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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