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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分局因業務需要,設台北檢疫站、汐止檢疫站、蘇澳檢疫站、花蓮檢疫站、馬祖檢疫站及台北松山機場檢疫站,各置主任一人,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綜理站務;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但因業務需要,得增設檢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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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