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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分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課室站間業務之協調。 五、分局長、副分局長不在分局時,局務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七、本分局法制事項。 八、分局長、副分局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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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