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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第 三 章 權責
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本課室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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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2條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分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第14條檢疫站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二、文稿之審核或代判。…第15條本分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第16條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第17條各課室站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課室站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課室站意見不同時,陳請分局長、副分局長…第18條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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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