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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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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法規…第3條本局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副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第10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全國重要港口、航空站及農產品主要產銷地區設置分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第11條本局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第13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發布。第14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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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